不过我看了一下笔记,就是《民法典》第395条规定了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,哪些不可以,其中比较特殊的一点是,不同的抵押物需要到不同的管理机构进行登记。
然后是钱在财务公司的运行逻辑,首先,当钱存到分公司的银行账户的时候,钱就转到了财务公司,然后在财务公司的软件系统里,会出现一个下级科目,标明是某某公司的存款,因为是下级科目的缘故,上级科目会跟着一起变动,而作为案例的上市公司有几千家独立收款的部门,所以就形成了超级多的下级科目。
而到了代付款的时候,逻辑又有点像信用卡了,因为不同的部门对钱的需求程度不同,所以财务公司会根据公司情况给于该部门授信,显然,如果额度刚好相等,则是用的自己的钱,如果超过这个额度,证明公司有额外的资金需求,而我们需要确保的就是这个授信可以被偿还,然后从资金富余的地方借给它,收取一定的利息。
另外,听说仅在2015年批准5家财务公司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
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
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公司
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
中国中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
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公司